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
依據:兵役法第三條、陸海空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條、志願役士
兵服役條列第五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茲公告98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。
(一)二級上將:70歲(民國二十八年出生)。
(二)中將:65歲(民國三十三年出生)。
(三)少將:60歲(民國三十八年出生)。
(四)上、中、少校及士官長:58歲(民國四十年出生)。
(五)上、中、少尉及上、中、下士:50歲(民國四十八年出生)。
(六)志願役士兵:45歲(民國五十三年出生)。
(七)義務役士兵、補充兵:36歲(民國六十二年出生)。
二、上列人員服役限齡,計算至98年12月31日止,並由99年
1月1日除役除管,並不發給除役令。
|